第二十條
(欠薪追償權的轉移) 勞動者獲得欠薪墊付的,市勞動保障局就墊付部分取得對企業的欠薪追償權。 勞動者獲得欠薪墊付的,不影響其依法要求企業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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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償還義務) 企業應當及時償還欠薪保障金墊付的欠薪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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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救濟途徑) 企業拖延或者拒不償還被墊付的欠薪款項的,市勞動保障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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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清算程序中的追償) 因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墊付欠薪款項的,市勞動保障局可以通過參加債權人會議等形式參與財產分配,并依法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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