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企業工會換屆或新建立工會組織,應當成立由上一級工會、企業黨組織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工會主席候選人提名和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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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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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進行考察,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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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按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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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報經企業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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