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經濟和科技活動的專利審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專利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查驗專利文獻檢索、評估報告,并征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意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的重大技術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成果轉化等項目,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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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所涉及的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一) 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 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等涉及專利資產的; (三) 許可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的; (四) 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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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服務外包企業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 服務外包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完善專利信息管理,保護發包方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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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規范專利中介服務機構行為,建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及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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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以及當年繳納專利年費收據等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 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為主要項目內容,申請政府資金支持或者政府獎勵的; (二) 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內容涉及專利權的; (三) 其他依法需要確認專利權權屬的。 商場、超市銷售標注專利標記的產品,可以通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網站查詢該專利產品的專利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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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專利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專利統計制度,定期開展專利統計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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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以下專利信息: (一) 專利申請與專利授權情況; (二) 專利保護與維權援助情況; (三) 新興產業及支柱產業的專利情況; (四) 其他需要發布的專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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