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以及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本市實施的國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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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工作。 本市特種作業操作項目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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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工作,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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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分為初學認定和復審認定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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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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