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當年不敷使用時,在歷年結余的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貼。
|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按照在職職工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市區范圍內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定為0.5%。縣(市)統籌范圍內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報臺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申報時間、參保人員增減等辦理程序與基本醫療保險申報辦法相同,用人單位應在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一并辦理生育保險繳費申報手續。 生育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月征收。
|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因特殊困難確無能力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參照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規定辦理緩繳手續。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結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用。
|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列支,生育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一并存入生育保險基金。 勞動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支付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