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規范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規范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第一百六十七條
監護人、受托人、繼承人、其他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翻譯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內地居民提交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和外國人提交本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兩個內地居民在外國依照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在中國境內有效。 凡在外國締結的婚姻關系被認定為有效的,當事人不必在中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承認手續。 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的婚姻證件在中國境內使用,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
第一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提交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一方為大陸居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一方為內地居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或者外國法院作出的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司法文書的,應當同時提交人民法院承認該離婚判決的裁定書。 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作出的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的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國公民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
第一百七十條
港澳臺地區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外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
第一百七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 婚姻登記機關填寫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
|
第一百七十二條
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全文(包括個人信息、解釋說明、見證、公證、認證等內容)同等格式翻譯成中文,內容翻譯不全的,應當補充翻譯。當事人未同時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當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者內地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文本。 當事人提交的港澳臺地區證明材料可以使用繁體字,無須轉換為簡化字。
|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本規范規定的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未規定為復印件的,是指當事人提交該證件、證明材料原件。 婚姻登記存檔材料由婚姻登記機關免費復印,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提交。因復印機故障等原因,需要當事人提交復印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本規范規定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注明有效期小于6個月的,以其注明的有效期為準;有關歷史信息的身份信息變更證明等不受此限。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提交的無配偶證明,有效期自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之日起算。 華僑提交的無配偶證明,有效期自居住國公證機構、有權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之日起算。 外國人提交的無配偶證明,有效期自所在國公證機構、有權機關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之日起算。
|
第一百七十五條
婚姻登記照片應當為同一底版、單一底色的證件照,不得使用婚紗照、劇照、藝術照等。少數民族當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從習俗。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拒絕使用戴有色眼鏡、表情夸張及穿戴有損嚴肅性服裝飾物的照片。
|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內地居民所持身份證件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號與提交的其他材料記載不一致的,按照本規范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
第一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同日申請離婚登記或者辦理離婚登記后,同日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辦理。
|
第一百七十八條
結婚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均不通曉漢語的,應當自帶翻譯人員;離婚登記或者補領離婚證的一方當事人不通曉漢語的,應當自帶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翻譯,并確認當事人已知曉無誤,在適當位置簽名。
|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存檔材料上的簽名應當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不得空白;當事人不會簽名的,只按指紋。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存檔材料上按的指紋應當為右手大拇指指紋,不得空白;右手大拇指殘缺的,按其他指紋,不能按其他指紋的,只簽名。 簽名、按指紋不得由他人代替。當事人不會簽名、按其他指紋或者不能按指紋的,由婚姻登記員注明情況。 委托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簽名欄應當書寫受托人姓名,并注明“受托人”。
|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聲明有涂改痕跡、內容缺失或者不能辨認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要求當事人重新出具。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為6位行政區劃代碼,“bbbb”為當年年號,“cccccc”為當年辦理婚姻登記的序號)!半x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L”。“補發結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J”!把a發離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L”。 區民政局設立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明確字號使用規則,規定各婚姻登記處的使用號段。
|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本規范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規范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加強婚姻收養登記員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的通知》(京民婚發〔2004〕162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京民婚發〔2005〕238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全市婚姻登記機關周六辦理婚姻登記的通知》(京民婚發〔2008〕511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補領婚姻登記證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京民婚發〔2011〕56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為行動不便的特殊困難人群提供上門服務的通知》(京民婚發〔2011〕248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暫行規范>的通知》(京民婚發〔2011〕479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免收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的通知》(京民婚發〔2014〕86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婚姻登記下放區民政局辦理的通知》(京民婚發〔2014〕380號)和《北京市民政局關于本市居民婚姻登記跨區辦理的通知》(京民婚發〔2015〕415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