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點保障參保人員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對成年以上居民適當兼顧一般門診醫療,對在校學生適當兼顧意外傷害門診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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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以下簡稱“三個目錄”)及支付保障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執行,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的部分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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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三個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統籌基金支付實行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制度。每個醫療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成年以上居民為3萬元左右,未成年居民為6萬元左右,統籌基金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50%以上。住院起付標準、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標準以及統籌基金具體支付比例,由統籌地區測算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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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放化療、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等4種大病需門診治療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其選擇的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具體支付標準、管理辦法等由統籌地區確定。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因患病發生住院和4種門診大病兩種情況時,其醫療費用合并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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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成年以上居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未發生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的,在下一年度可以享受門診醫療補助,主要用于補助在本人選擇的定點社區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的最高補助,不超過上年度每人繳費標準的20%,當年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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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校學生發生的無責任人意外人身傷害事故,其門、急診費用統籌基金可給予50%左右的補助,每個醫療年度最高補助標準一般不超過1000元;全殘或死亡的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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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院到外地住院治療的,須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轉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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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探親、旅游等原因在異地發生急診住院的醫療費,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具體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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