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被鑒定人應持勞動能力鑒定受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鑒定;有特殊情形的,申請人可提交書面申請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延期進行鑒定。申請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被鑒定人逾期未到指定地點進行鑒定,視為放棄本次鑒定。申請人仍需要鑒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提出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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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進行鑒定時,認為鑒定所需資料不齊或者需要進一步檢查、治療或者調查核實資料的,鑒定專家組應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補齊資料,并告知其下次鑒定時間和地點; (二)對需要進一步檢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六十日內提交有關檢查資料和檢查結果; (三)對需要進一步治療的,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治療,并在完成治療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有關治療資料; (四)鑒定專家組認為有必要對資料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經調查核實應當繼續鑒定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告知下次鑒定時間和地點。 要求被鑒定人補齊資料或需進一步檢查、治療的,被鑒定人應當按規定時間補齊資料或者進行檢查、治療;被鑒定人未按規定時間補齊資料或者進行檢查、治療的,視為放棄本次鑒定。 補齊資料、檢查、治療以及調查核實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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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進行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的,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損害進行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的,以受損部位最長的醫療期為準,各受損部位醫療期時間不得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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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鑒定專家組根據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客觀地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鑒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醫療鑒定專家意見不一致的,勞動能力鑒定意見應當按照多數醫療鑒定專家的意見作出,少數醫療鑒定專家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醫療鑒定專家組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專家咨詢委員會研究提出鑒定意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的鑒定意見做出鑒定決定。專家咨詢委員會鑒定專家有本辦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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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醫療鑒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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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名稱; (二)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被鑒定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四)醫療鑒定專家組鑒定依據的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相關條款; (五)鑒定結論; (六)不服鑒定結論可否申請復審或者再次鑒定,以及申請復審或者再次鑒定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鑒定結論的日期。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加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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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同時送達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及其他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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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中的文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補正;申請人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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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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