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和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
第三條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必須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事業單位(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除外)與其受聘人員(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合同制職工和新進事業單位的職工)之間建立聘用關系的適用本辦法。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聘用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施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已與單位建立了聘用關系的人員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并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