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廣州市工傷康復事業的發展,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工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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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工傷康復納入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堅持“先治療康復、后評殘補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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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納入本市社會工傷保險基金一體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的,適用本辦法。未納入本市社會工傷保險基金一體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康復對象也適用本辦法,康復費用從其統籌地區工傷康復費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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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含康復檢查)和職業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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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和指導、協調、監督,以及對工傷康復費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基金中心)負責工傷康復費核撥、結算及其他業務管理。 廣州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醫鑒辦)負責工傷康復早期介入康復對象的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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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康復對象進行工傷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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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康復工作應盡可能恢復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對以功能損害為主的工傷康復對象,應在其傷病情相對穩定的狀態下,早期介入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在工傷醫療期和康復期限內,當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恢復至相對穩定狀態時,才能進行工傷醫療期(又稱醫療終結期,下同)確定和殘疾等級評定。早期介入工傷康復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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