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參保農牧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保農牧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的,辦理相關手續后從到齡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二)本辦法實施后,參保農牧民達到規定養老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采取按到齡當年繳費基數的15%,由農牧民本人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辦法。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方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對本辦法實施前,男年滿60—74周歲,女年滿55—69周歲的農牧民,可采取一次性繳費、終身享受的辦法。待一次性繳清規定的養老保險費后,即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男年滿75周歲,女年滿70周歲的農牧民,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直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見下表)。 老年農牧民繳費金額及領取標準表 性別 年齡段 繳納金額(元) 月領取標準(元) 男 60-64周歲 4000 120 女 55-59周歲 4000 120 男 65-69周歲 3000 110 女 60-64周歲 3000 110 男 70-74周歲 2000 100 女 65-69周歲 2000 100 男 75周歲以上 不繳費,直接享受 80 女 70周歲以上 不繳費,直接享受 80 (四)一次性繳費、終身享受和直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農牧民,其家庭其它成員如符合本辦法第七條 規定的,必須按第九條 規定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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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牧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40% ÷12 (二)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和)÷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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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入伍服役期間暫停繳費,服役期滿后恢復繳費。服役期間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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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農牧民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并照常計息,服刑或勞教之前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服刑或勞教期間達到規定養老年齡的,待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領取養老待遇手續,但不補發養老金。 參保農牧民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緩刑期間有收入來源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緩刑期間達到規定養老年齡的,按一般參保農牧民辦理領取養老待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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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農牧民基本養老金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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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農牧民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所在村(社)委員會應及時報告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從死亡次月起停止領取養老金并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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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農牧民在參加養老保險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和)可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繼承。 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死亡的,一次性支付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一次性支付額=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已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三)款的農牧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死亡的,一次性支付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一次性支付額=參保人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已領取的養老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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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農牧民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500元的喪葬費,從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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