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
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
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托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并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選聘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
第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分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
第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荚u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
第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ǘ┌凑找幎ㄌ崛∪珖鐣U匣鹜顿Y管理風險準備金; 。ㄈ┫蛉珖鐣U匣鹄硎聲䦂蟾嫱顿Y情況; 。ㄋ模┓伞⑿姓ㄒ幒蛧鴦赵河嘘P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踩9苋珖鐣U匣鹭敭a; 。ǘ┌凑胀泄芎贤募s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托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ㄋ模﹫绦腥珖鐣U匣鹄硎聲闹噶,并報告托管情況; 。ㄎ澹┓伞⑿姓ㄒ幒蛧鴦赵河嘘P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投資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
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于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ǘ┬孤兑蚵殑毡憷@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ㄈ┓、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十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