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一)編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全省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每年向社會公告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市、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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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管理參保人養老保險檔案; (二)負責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三)提供有關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咨詢及其必要服務; (四)負責辦理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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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征收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和保存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的從業人員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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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的從業人員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從業人員和本單位工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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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征收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提請審計等部門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機關或者部門必須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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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有關組織應當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的監督。 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經審計部門審計后,次年6月30日前如實向社會公告審計意見書,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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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養老保險咨詢及其他服務;有權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工作;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養老保險爭議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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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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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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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成立省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其基本職責是:審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進行監督。監督機構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三方代表組成,可以聘請專家代表。監督機構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監督機構章程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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