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促進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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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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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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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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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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