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處于無業狀態的本省戶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作為就業困難人員對其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一)具有城鎮戶籍,女四十周歲以上、男五十周歲以上的; (二)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屬于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五)屬于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八)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條
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勞動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如實填寫的核定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提出就業困難人員核定申請。 申請材料完備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情況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示三個工作日以上。公示無異議的,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定,并在申請人的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中標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下列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公益性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本省就業困難人員: (一)財政核撥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后勤保障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服務性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產生的臨時性崗位; (四)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 (五)其他公益性崗位。 招聘信息發布的應聘時間截止后,用人單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方可招聘其他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扶持在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提高就業技能,盡快實現常規就業,提高公益性崗位的使用效率。
|
第四十七條
鼓勵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適合本單位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