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各種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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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進行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及管理有關的調查、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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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協議規定,拒付違規資金;情節嚴重的,終止協議。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視情節輕重,暫;蛉∠c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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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參保居民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已經支付的,予以追回,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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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市、縣兩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勞動保障事務所、勞動保障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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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建立由政府機構代表、參保人代表、社會團體代表、醫藥服務機構代表等參加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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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凡舉報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勞動保障事務所、勞動保障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參保居民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侵害國家或參保人員利益的行為,經查實按照《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柳政發〔2004〕34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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