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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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四)職工身份證明和照片;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用人單位或職工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暫不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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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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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jīng)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臁A腥雽<規(guī)斓尼t(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yī)療衛(wèi)生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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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xié)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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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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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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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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