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四章有關條款克扣職工工資的,勞動部門應責令該企業給職工補足不足部分,并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罰款。
|
第七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按下列各項處理: (一)凡超過規定日期發放職工工資的,勞動部門責令該企業從規定發放工資日期的第六天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 (二)凡沒有按規定日期發放職工工資且拖欠工資日期超過三十天的(不含第三十天),除按前項處理外,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
第七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按下列各項處理: (一)沒有按規定填報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虛報、瞞報本企業工資情況的,勞動部門責令其糾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二)經通報批評后,再次違反的,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三百至五百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至三百元罰款。
|
第七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弄虛作假,謊報經濟效益多提工資總額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多提的部分,并通報批評; (二)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多提數額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多提數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
第七十九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沒有按規定實行工資基金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現金支付工資,或采用其它手段變相多發工資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多發的部分,并通報批評; (二)勞動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罰款; (三)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八十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沒有按財務制度支付工資,亂攤成本(費用),擠占發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亂發工資的,有關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糾正,并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八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沒有按規定建立工資儲備金制度的,勞動部門在核準下一年度的工資總額時,核實上一年度應提取的工資儲備金數額,并在下一年度的工資總額中扣減。
|
第八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獎懲制度和獎金分配方案、年度增加工資辦法、經理或廠長年工資收入等,沒有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勞動部門責令其立即糾正,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
第八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理、廠長違反規定第三十二條,其年工資收入超過規定的倍數,或沒有按工資相應扣減工資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勞動部門責令其將超過或應扣減的部分退回,并給予通報批評; (二)勞動部門對其處以退回數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退回數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