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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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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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劃有中心單實線、中心雙實線的路段上橫穿、掉頭、壓線行駛、越線行駛或者左轉彎; (二)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 (三)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前一放行信號中尚未通行完畢的車輛先行; (四)在進入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前,應當減速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輛的,應當讓右方道路的車輛先行; (五)駛出環形路口的機動車輛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相應車道,內側車輛變更車道駛出環形路口的,外側車輛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機動車輛應當讓行; (六)進出與學校及單位、村、鎮連接的路口時,應當減速、觀察瞭望,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 (七)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 (八)清障車、牽引車在道路上拖移、牽引機動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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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借道或者變道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行人和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 (二)不得妨礙原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 (三)按照規定應當在專用車道內通行的車輛遇前方有道路障礙時,可以借用相鄰車道通行,通過障礙后,應當立即駛回專用車道; (四)慢速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快速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允許借道超車,但超車后應當立即返回原車道; (五)不得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車道; (六)設有導向車道的,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不得在導向車道內變更車道; (七)行經多相位信號控制路口或者渠化路口時,應當提前駛入相應車道,不得違反標志標線規定變更車道; (八)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右側車道的車輛讓左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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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按順行方向,車身緊靠道路右側邊緣線; (三)設有站點的,不得在站點外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不準在站點修理車輛或者停車候客,未設站點的,靠道路右側順行方向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五)在隧道內行駛或者夜間臨時停車的,還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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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安全帶,并保持齊備、完好; (二)提醒乘坐人員使用安全帶或者戴安全頭盔; (三)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查看、發送手機信息,觀看影像資料、吸煙、赤足和穿拖鞋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最右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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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或者潑漏油污等物質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駕駛人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有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等設施擴大示警距離,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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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禁止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通行;其他禁止通行的車型以及具體路段和時段,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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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在尚未開通公共汽車的鄉村道路上行駛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在駕駛人證照齊全、車輛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內的前提下,可以搭載4人以下貨物押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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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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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在未劃分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在道路兩側四分之一路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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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前方和相鄰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二)遇交通阻塞時不得在其他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車輛之間穿行; (三)橫過機動車道的路段應當下車推行; (四)不得拴系、牽引動物; (五)不得在車行道上逗留; (六)除確需借道通行外,禁止駛入機動車道內行駛; (七)禁止逆向行駛; (八)禁止雙手離車把; (九)禁止在人行道、過街通道(天橋)、人行橫道上騎行; (十)自行車不得附載身高超過1.2米的人員,自行車載人應當設有安全防護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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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不得進入車行道和翻越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坐臥、停留、嬉鬧以及兜售、發送物品、廣告或者乞討。 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遇有障礙無法通行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相鄰車行道通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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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等候放行信號或者車輛未停穩時上下機動車; (二)禁止從車窗上下機動車; (三)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行駛時,除參與緊急救險外,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撤離至安全地帶; (四)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五)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正向騎坐并且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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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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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高速公路沿車輛順行方向右側的路肩、停車車道和緊急停車帶為應急車道,其他車道為行車道。 遇緊急情況需要停車的,應當緊靠應急車道的最右側停車,并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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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車道規定的行駛車速行駛,除超車外,禁止低速車輛占用快速車道行駛; (二)除遇障礙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外,不得停車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 (三)遇前方道路受阻、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車輛緩慢行駛時,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在應急車道上行駛或者停車; (四)因交通事故,施援、清障車輛及人員需要上高速公路實施救援、清障作業的,應當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現場交通警察的指揮。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除超車外,應當靠道路最右側行車道或者慢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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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性活動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行道、橋梁、隧道和緊急避險車道檢修車輛,確因故障無法行駛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并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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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救援、清障作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安全警示標志應當分別連續設置在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夜間還應當設置反光錐筒等醒目警示標志。 發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事故車輛來車方向15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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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行人、牲畜或者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應當進行阻止;不聽勸阻的,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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