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應當依照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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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省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全省檔案資料目錄信息中心,各級各類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逐步實現信息共享,為社會提供便捷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應當定期向省檔案資料目錄信息中心報送檔案資料目錄。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事業單位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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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應當逐步建立現行文件服務中心,收集、管理、提供利用同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處理完畢的各類現行文件。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省有關規定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和現行文件服務中心移交各類非保密的現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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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須憑介紹信、居民身份證、工作證等合法證明;利用未開放的檔案和其他單位保存的檔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抄錄、復制檔案或者泄露檔案內容。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利用檔案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損毀、丟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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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檔案館、檔案保存單位同意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公布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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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提供利用寄存的檔案,應當經寄存者同意。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對該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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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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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檔案館提供檔案和咨詢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單位和個人利用其捐贈、寄存的檔案,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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