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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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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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自尊、自立、自強,遵紀守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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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促進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建立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更好適應和諧社會養老服務需求。 健全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各項制度,關心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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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齡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人口老齡化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推動老齡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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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 (二)受政府委托,擬定并協調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開展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參與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政策措施; (五)培育、發展老年人組織,并予以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具體工作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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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行人口老齡化省情教育,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老年人及其家屬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全社會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教育,對青少年進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傳播媒介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開展公益性媒體活動等多種方式,宣傳孝親敬老、老有所為等先進典型,傳播科學健身、健康養生和預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識,引導老年人保持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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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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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每年九月為本省敬老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歷九月初九老年節和本省敬老月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主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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