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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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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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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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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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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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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