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管理,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冀勞社[1999]103號)及《邢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規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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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分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住院定點醫療機構。一般疾病門診,參保人員可到統籌地區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特殊疾病門診,參保人員到指定醫療機構就醫、購藥。參保人員可選擇1—3家綜合醫療機構作為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有一家一級醫療機構或基層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有關醫療保險服務項目范圍、費用結算等內容的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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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便于醫療費的結算和醫療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店要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計算機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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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到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規范醫療行為,不得無故拒絕、推諉和滯留就醫參保人員。所用藥品要符合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采用的診療項目,使用的醫療服務設施及收費標準要符合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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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必須核驗患者與《醫療保險證》是否相符,發現人證不一致的應扣留其證,并及時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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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單位未繳足或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其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所有費用一律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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