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置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監察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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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或者兼職人員,協助處理有關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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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稱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察業務,經考核合格,取得勞動保障監察員證后方可從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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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履行法定職責和職權,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執法,廉潔奉公。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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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聘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工作。 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或者轉達與勞動保障工作相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認真聽取并予以答復;對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提請處理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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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一)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 (三)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五)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 (七)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十)用人單位使用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種的; (十一)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 (十二)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十三)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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