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和各項任務; (二)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 (三)隨時準備參軍參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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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征服現役的以外,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民兵干部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不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按照規定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進行預備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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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民兵分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 根據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參加基干民兵。 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干民兵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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