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其任務是: (一)宣傳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工人階級辦企業、事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經營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 (六)組織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職工群眾和督促有關部門實現大會決議; (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職工代表大會或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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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的負責人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并擔任領導工作。 基層工會的各工作委員會要積極協助職工代表大會的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配合處理共同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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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要維護職工代表的權利。職工代表因行使職權而受到刁難、打擊時,要及時進行調查,要求有關方面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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