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職工傷殘等級或者待遇領取方式發生變化,其本人工資以發生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傷殘津貼或者養老金為基數計算。 繳費工資、傷殘津貼或者養老金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為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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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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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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