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保障工會依法行使各項權利和履行各項義務,維護工會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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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工會和職工,均應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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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會必須遵守、維護憲法和國家法律,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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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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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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