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稅收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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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保障工作,均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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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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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監督和協調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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