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職責: 1、組織部、老干部局負責做好離休干部醫保統籌的日常協調工作; 2、財政局負責對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制定醫療費統籌資金管理辦法; 3、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籌資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 4、衛生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項醫療管理制度,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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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職責: 1、負責離休干部醫療費用的收繳、營運、支付和管理; 2、編制離休干部醫藥統籌年度預、決算,并上報市直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領導小組審核; 3、確定離休干部定點醫療機構; 4、解答離休干部醫療管理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5、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醫療服務質量進行檢查、考評; 6、按時上報離休干部醫藥費收支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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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1、定點醫療機構應與市醫保中心簽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認真貫徹執行離休干部醫療管理政策、規定,切實做好離休干部醫療管理工作; 2、對離休干部就醫要提高服務意識,離休干部就醫免收掛號費、優先就診、優先配藥,做到精心治療和護理,合理檢查和用藥,嚴格把握入、出院指征,杜絕不合理收費,嚴格審批特檢特治和特殊用藥。自費項目由離休干部或代理人簽名,未征得離休干部同意不得使用; 3、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負責辦理離休干部的醫療審核、審批、監督、服務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本院各臨床科(室)對離休干部醫療管理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 4、配合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及其他管理機構對離休干部的醫療服務質量等相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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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離休干部所在單位職責: 1、依照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 2、及時準確報送離休干部年度花名冊及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3、認真做好離休干部服務工作,各單位老干部工作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離休干部就醫及費用審核。離休干部住院必須陪同護送并及時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備案。現金墊付的醫療費用票據應由專人收集,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到市醫療保管理中心審核報銷。及時掌握本單位離休干部的健康狀況及用藥情況,主動配合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做好離休干部的有關政策解釋工作。單位已破產(改制)的由主管部門落實專職人員做好該單位離休干部的服務管理工作,無主管部門的由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協調,將服務管理工作移交至離休干部居住的社區居委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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