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州財政部門設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戶”,單獨建賬核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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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征收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并在30個工作日內上繳至“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各地“收入戶”基金當月轉入州社保局設立的“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該戶轉至州財政局設立的“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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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及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財政部門根據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定期及時從“財政專戶”劃撥基金到州社保局“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以確保農牧民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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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時向當地財政局和勞動保障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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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各地成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其成員由勞動保障、財政、監察、審計、民政、農牧等相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組成,對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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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為了保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農牧民的基本生活,使其分享社會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成果,應建立農牧民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結合我州經濟發展、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等因素,擬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報州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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