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時,行政執法部門層級之間職責的劃分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依法確定,上級行政執法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疑難的事項,由上級行政執法部門直接處理。 同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享有的行政執法權存在重疊、交叉,職責劃分不明的,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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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的違法執法行為,本部門應當自行糾正。同級政府、上級部門有權予以糾正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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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法制督察員和特邀法制督察員在本地區或本系統范圍內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巡查和現場檢查;情況緊急時,應當現場制止、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公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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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違法執法行為的管轄,由本單位、本部門在原建制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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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辦公會對本單位的違法執法行為進行處理并作出決定。 因行政辦公會作出的決定而導致違法執法行為的,由上級行政辦公會或同級政府予以處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行政監察機構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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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部門的違法執法行為,可向本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行政監察機構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逾期未給答復或處理的,可向同級政府的法制機構或上級執法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法制機構或本部門行政監察機構應認真登記,建立受理、收件回執和書面答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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