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進行初審,并由單位填寫《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以下簡稱支款憑證)及《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支款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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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持支款憑證、審批表及相關(guān)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到中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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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心對提取的證明文件及支取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并在審批表上加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專用章”印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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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持中心審批后的支款審批表、支款憑證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開戶行按繳存銀行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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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單位集體提取,統(tǒng)一填寫《審批表》,提交經(jīng)辦人身份證、提取職工身份證、職工明細及單位證明文件,經(jīng)中心審批,加蓋《存入職工儲蓄折(卡)》提取印章后,到開戶銀行分別按職工《支款憑證》辦理個人儲蓄折或儲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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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如提取本人同意辦理個人儲蓄折(卡),開戶銀行也應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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