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我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也適用于大病救助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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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對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支付比例及支付最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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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要與市人壽保險公司簽訂大病救助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具體償付事宜按協議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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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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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鶴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配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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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兩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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