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條
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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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注銷業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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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機動車駕駛證和學習駕駛證明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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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身體條件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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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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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內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4、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證件,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核發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四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一百零五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和2009年12月7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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