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