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合同制工人和退休人員,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和退休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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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區和黃陂、新洲縣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并參照本辦法擬訂,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審批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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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社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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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武政[1995]12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集體所有制企業貫徹〈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武政[1996]68號)同時廢止。本市過去發布的其它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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