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組織部門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財政和民政部門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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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調整,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并負責經辦工作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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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做好政府補貼的籌集、村干部個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解繳以及財政專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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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組織和民政部門負責參保人員身份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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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征收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負責個人賬戶管理、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指導鄉鎮做好相關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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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養老保險費和待遇享受人員的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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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加強農村社保機構建設,確保必要的人員和經費,業務經辦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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