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工傷康復事業的發展,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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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工傷保險應當遵循“先治療康復,后鑒定補償”和“醫療與康復并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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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或視同工傷,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適用本辦法。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從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康復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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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含康復檢查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職業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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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規劃的實施,確認工傷康復試點機構,并對工傷康復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康復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具體組織實施工傷康復,以及工傷康復費用款計劃制訂、核撥、結算及其他業務。 試點期間,統籌地區工傷康復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確認康復對象、工傷康復期以及工傷康復需早期介入的康復對象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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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和配合對康復對象的工傷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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