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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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療補助的原則:醫療補助水平要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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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層次一致。濟源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濟源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負責醫療補助的具體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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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療補助經費實行?顚S,單獨列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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