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住院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就診制度。參保人員就醫時,必須到指定的定點醫院就醫,并主動出示醫療保險卡。住院醫療費屬于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參保人自付和自費的,由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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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確需轉往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中的二級及二級以上的醫院或專科醫院提出轉診意見,并簽署轉診轉院審批表,經定點醫院醫療保險科確認同意,由主管副院長審核簽字,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方可轉外地指定醫院就診住院治療。轉往上級指定醫療機構需要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持轉診轉院審批手續、出院診斷證明、費用清單明細及有效原始收據,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規定審核后報銷。未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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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已參加通化市區范圍內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人員,因參保人家庭住址遷移到非通化市區范圍內,其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關系即時終止,所繳納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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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國內外出或探親等期間患急性病住院,應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內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辦理登記手續,經核準后其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轉診轉外的標準從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辦理申報登記手續的,其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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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的定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發生弄虛作假、濫用藥品、不按規定收費等違反住院醫療保險規定行為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會同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追回違規金額直至取消住院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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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如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付。如已發生給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追回經濟損失,取消參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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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今后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再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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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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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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