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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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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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全省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省促進就業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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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成立由專家、企業和勞動者代表組成的就業政策咨詢委員會,為政府制定就業政策和促進就業具體措施提供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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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創造就業條件,促進充分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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