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在校大學生以所在高校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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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生應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屬高校代收并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款票據,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稅部門繳納。 因特殊情況,大學生在9月20日后入學、轉學或畢業、退學的,各高校應及時為其辦理補充登記、繳費手續或注銷登記。 大學生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發生轉學、退學或死亡等情形時,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費。 2008年大學生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時間延長至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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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與其畢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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