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醫療保障體系,滿足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7〕3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9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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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從2009年起,利用兩年時間,盡快建立覆蓋全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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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家庭繳費為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群眾自愿、政府引導的原則;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四)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五)堅持低水平起步、廣覆蓋、保大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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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市、縣(市、區)兩級經辦,全市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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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做好制度實施、綜合協調與業務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就醫管理等工作。
各級財政、宣傳、發改、衛生、民政、教育、殘聯、藥監、審計、統計、公安、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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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對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縣(市、區)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層工作機構設在鄉鎮、街道、社區和學校(幼兒園),并設專人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代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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