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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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促進就業政策、建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開展職業教育培訓和就業援助工作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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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的,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審查預決算時予以糾正! 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就業專項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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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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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手續的,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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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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