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06]8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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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全市轄區內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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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區)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管理。堅持“低水平、保住院、保當期”,“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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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參保登記、基金籌資、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項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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