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問題,根據《鶴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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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大病救助醫療保險,是指由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 (包括退休人員)共同籌資,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于支付職工患大病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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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參加大病救助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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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職工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職工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配套政策,并負責監督實施;協助處理醫、患、保之間發生的有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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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是職工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并作為投保人,為參加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職工向市人壽保險公司集體投保。市人壽保險公司負責償付參保職工 (即被保險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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