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持有本市行政區域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的流動人員依照本規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務: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年審手續; (二)申請法律援助和社會團體的義工援助; (三)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服務,子女享受計劃免疫和兒童保健服務; (四)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和參加有關考試; (五)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習、職業技能培訓,申請國家職業資格的鑒定; (六)申報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條件申辦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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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對侵犯流動人員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的行為,公安、勞動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和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受侵犯的流動人員。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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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與流動人員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有關辦事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投訴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等,方便流動人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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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表彰和獎勵條件的,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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