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請求人陳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專利權人陳述的意見進行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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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要求聽證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聽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 舉行聽證時,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或者第五十條的規定建議或者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不適用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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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程序終止。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請求人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并撤回其強制許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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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經審查認為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 (一)請求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者第八條的規定; 。ǘ┱埱蠼o予強制許可的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者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ㄈ⿵娭圃S可請求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其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ㄋ模⿵娭圃S可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 (五)請求人陳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實。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請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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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認為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成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在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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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被給予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ㄈ┙o予強制許可的范圍和期限; 。ㄋ模Q定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 。ㄎ澹﹪抑R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六)決定的日期; 。ㄆ撸┢渌嘘P事項。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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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還應當在該決定中明確下列要求: 。ㄒ唬┮罁䦶娭圃S可制造的藥品數量不得超過進口方所需的數量,并且必須全部出口到該進口方; (二)依據強制許可制造的藥品應當采用特定的標簽或者標記明確注明該藥品是依據強制許可而制造的;在可行并且不會對藥品價格產生顯著影響的情況下,應當對藥品本身采用特殊的顏色或者形狀,或者對藥品采用特殊的包裝; (三)藥品裝運前,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應當在其網站或者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網站上發布運往進口方的藥品數量以及本條第二項所述的藥品識別特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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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將下列信息通報世界貿易組織: 。ㄒ唬┤〉脧娭圃S可的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ǘ┏隹谒幤返拿Q和數量; 。ㄈ┻M口方; 。ㄋ模⿵娭圃S可的期限; (五)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述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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