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事業(yè)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yīng)當(dāng)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quán)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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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yīng)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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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yīng)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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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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